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1340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高浚騰
具 保 人 詹思彤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沒入保
證金(114年度執聲沒字第13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詹思彤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柒萬元及實收利息沒入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高浚騰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
件,經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下同
)70,000元,由具保人詹思彤繳納現金後,將其釋放,茲因
該受刑人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
2項規定,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等語。
二、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
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依
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沒入保證
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
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臺
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70,000元,由具保人繳
納保證金後,已將其釋放,有國庫存款收款書影本1紙在卷
可稽。嗣受刑人經傳拘無著,此有送達證書、戶役政連結作
業系統資料及司法警察關於受刑人拘提未獲之報告書等件足
憑,經通知具保人帶同受刑人到案執行亦未果,有送達證書
、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資料可佐,此外,亦查無受刑人、具
保人有受羈押或在監執行等未能到案之正當理由,此亦有受
刑人、具保人之法院在監在押簡列表各1份存卷足參,足認
受刑人顯已逃匿,揆諸前揭規定,聲請人聲請裁定沒入前開
保證金,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1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巫美蕙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1 日 書記官 李韋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