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應執行刑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14年度,1306號
CHDM,114,聲,1306,202510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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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1306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蔡明哲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14年度執聲字第95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蔡明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1月,如易科
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蔡明哲因詐欺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
如附表),符合數罪併罰之要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之規定,聲請定其應執
行之刑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先後經判處如附表所示
之刑,並均分別確定在案,有如附表所示之判決及法院前案
紀錄表在卷可憑。茲聲請人向本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
院認合併定其應執行刑,核屬正當,應予准許。
三、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10、11及12所示之罪刑,曾分別
經法院定其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6月、8月確定在案,而刑事
訴訟法第370條第2項、第3項已針對第二審上訴案件之定應
執行之刑,明定有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之適用,而分屬不同
案件之數罪併罰,倘一裁判宣告數罪之刑,曾經定其執行刑
,再與其他裁判宣告之刑定其執行刑時,在法理上亦應同此
原則之拘束,本院就此當受裁量權內部界限之拘束。本院衡
受刑人所為犯行對法益侵害之危險性及刑事法相關犯罪之
法定刑度,犯罪之性質、犯罪期間、各罪所受宣告刑等犯罪
情節,並審酌受刑人對於定應執行刑表示無意見等情,定其
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1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徐啓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顏麗芸



附表
編     號 1 2 3 罪     名 詐欺 詐欺 詐欺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 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 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 犯 罪 日 期 111年2月10日至12日 111年3月7日至14日 112年6月28日至7月11日 偵 查 機 關 年 度 案 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 111年度偵緝字第1387號等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 112年度偵字第11770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案  號 112年度簡字第1575號 113年度簡字第54號 判決日期 112年12月13日 113年3月15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案  號 112年度簡字第1575號 113年度簡字第54號 確定日期 113年1月17日 113年4月23日 備註 編號1至10曾經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6月
編     號 4 5 6 罪     名 詐欺 詐欺 詐欺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 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 有期徒刑5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 犯 罪 日 期 112年7月5日至12日 112年7月6日至8日 112年7月8日至13日 偵 查 機 關 年 度 案 號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 112年度偵字第11770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案  號 113年度簡字第54號 判決日期 113年3月15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案  號 113年度簡字第54號 確定日期 113年4月23日 備註 編號1至10曾經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6月
編     號 7 8 9 罪     名 詐欺 詐欺 詐欺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 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 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 犯 罪 日 期 111年6月26日至7月18日 111年7月8日至15日 112年3月22日 偵 查 機 關 年 度 案 號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 112年度偵緝字第780號等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案  號 112年度易字第1070號 判決日期 113年5月20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案  號 112年度易字第1070號 確定日期 113年6月26日 備註 編號1至10曾經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6月
編     號 10 11 12 罪     名 詐欺 詐欺 詐欺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 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 有期徒刑5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 犯 罪 日 期 112年6月7日至8日 112年3月27日 112年7月7日至11日 偵 查 機 關 年 度 案 號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 112年度偵字第34624號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 112年度偵字第18551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案  號 113年度簡字第2475號 114年度簡字第863號 判決日期 113年7月9日 114年5月21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案  號 113年度簡字第2475號 114年度簡字第863號 確定日期 113年8月20日 114年6月25日 備註 編號1至10曾經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6月 編號11、12曾經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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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