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1300號
聲 請 人
即 被 告 侯玉婕
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賭博案件(本院114年度簡字第964號),聲
請撤銷扣押處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112年度聲扣字第14號對於附表所示財產之扣押命令,准予
撤銷。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被告侯玉婕(下稱被告)所犯賭博
案件,業經認定其無犯罪所得,爰聲請撤銷其名下土地、建
物之扣押命令等語。
二、按可為證據或得沒收之物,得扣押之;為保全追徵,必要時
得酌量扣押犯罪嫌疑人、被告或第三人之財產;扣押物若無
留存之必要者,不待案件終結,應以法院之裁定或檢察官命
令發還之,刑事訴訟法第133條第1項、第2項、第142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
三、查被告因賭博案件,經本院以112年聲扣字第14號刑事裁定
准予扣押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有該刑事裁定可參。而被告
所犯前揭賭博案件,亦經本院以114年度簡字第964號判處被
告有期徒刑4月,得易科罰金,沒收之扣案物為其所有手機1
支,有該刑事判決書在卷足按,嗣該判決未經上訴而確定,
該案既經本院認定被告無犯罪所得,當無追徵之情,扣案附
表所示之不動產自無繼續扣押之必要,被告所為撤銷扣押之
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42條之1第1項、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9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陳彥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9 日 書記官 邱筱菱
附表:
編號 扣押標的 權利範圍 備 註 1 雲林縣○○鎮○○段000000000○號建物 1分之1 本院112年度聲扣字第14號裁定附表項次2 2 雲林縣○○鎮○○段000000000地號土地 1分之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