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1269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陳氏銀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14年度執聲字第92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氏銀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有期徒刑,應執行有期徒刑伍
年貳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謂:受刑人陳氏銀因詐欺等數罪,先後經法院判
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
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刑法第50條第1項前
段定有明文。次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
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如
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
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3條、第51條
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又按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之事項,並
非概無法律性之拘束,自由裁量係於法律一定之外部性界限
內(以定執行刑而言,即不得違反刑法第51條之規定),使
法官具體選擇以為適當之處理,因此在裁量時,必須符合所
適用之法規之目的,更進一步言,須受法律秩序之理念所指
導,此亦即所謂之自由裁量之內部性界限。關於定應執行之
刑,既屬自由裁量之範圍,其應受此項內部性界限之拘束,
要屬當然(最高法院80年台非字第473號判決先例意旨參照
)。
三、查受刑人陳氏銀因犯如附表編號1至8所示之罪,先後經本院
以如附表編號1至8所示之判決各判處如附表編號1至8所示之
有期徒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其中如附表編號1至7所示之罪
所處之有期徒刑,嗣經本院以114年度聲字第920號裁定應執
行有期徒刑4年10月,均告確定在案,有上開案件判決書、
裁定書及法院前案紀錄表各1份附卷可稽。茲聲請人臺灣彰
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聲
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為本件聲請與首揭法條規定
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考量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7所
示之罪所處之有期徒刑,前已經上開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
4年10月確定,而如附表編號1至8所示之罪,均係三人以上
共同詐欺取財犯罪,屬同類型犯罪,各罪之獨立性較低,對
於侵害法益之加重效應有限,行為人透過各罪所顯示之人格
面亦無不同,此部分責任非難重複程度顯然較高;另斟酌受
刑人復歸社會之可能性、受刑人對本件定刑之範圍表示「無
意見」(見本院卷第27頁)等節,整體評價受刑人應受矯治
之程度,在前揭外部性及內部性界限範圍內,定如主文所示 之應執行刑。至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固已執行完畢,惟 按數罪併罰之案件,其各罪判決均係宣告刑,縱令其中一罪 之宣告刑在形式上已經執行,仍應由法院定其應執行刑,俟 檢察官指揮執行「應執行刑」時,再就形式上已執行部分予 以折抵(最高法院87年度台上字第4099號判決意旨參照), 附此敘明。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7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簡仲頤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7 日 書記官 林曉汾附表:受刑人陳氏銀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號 1 2 3 4 罪名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宣告刑 有期徒刑1年1月 有期徒刑1年1月 有期徒刑1年5月 有期徒刑1年4月 犯罪日期 112年8月2日 112年8月1日 112年7月27日 112年7月28日至112年8月3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 度 及 案 號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18212號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11718號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22356號等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22356號等 最後 事實審 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案號 112年度訴字第988號 113年度訴字第731號 113年度訴字第355、778號 113年度訴字第355、778號 判決日期 113年1月9日 113年12月12日 114年1月20日 114年1月20日 確定 判決 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案號 112年度訴字第988號 113年度訴字第731號 113年度訴字第355、778號 113年度訴字第355、778號 判決 確定日期 113年2月7日 114年1月9日 114年2月26日 114年2月26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否 否 否 備註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執字第1567號(已於114年5月24日執行完畢)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14年度執字第632號 編號3至6所示之罪經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9月(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14年度執字第1584號) 編號1至7所示之罪經本院114年度聲字第920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10月
編號 5 6 7 8 罪名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宣告刑 有期徒刑1年3月 (共7罪) 有期徒刑1年2月 (共6罪) 有期徒刑1年1月 有期徒刑1年2月 (共2罪) 犯罪日期 ①112年8月2日 ②112年7月29日 ③112年7月31日 ④112年8月4日 ⑤112年8月4日 ⑥112年8月7日 ⑦112年8月7日 ①112年8月7日 ②112年8月7日 ③112年8月3日 ④112年8月3日 ⑤112年8月1日 ⑥112年8月2日 112年8月7日 ①112年8月1日 ②112年8月5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 度 及 案 號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22356號等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22356號等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18148號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14年度偵字第6609號等 最後 事實審 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案號 113年度訴字第355、778號 113年度訴字第355、778號 114年度訴字第331號 114年度訴字第760號 判決日期 114年1月20日 114年1月20日 114年5月13日 114年7月8日 確定 判決 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案號 113年度訴字第355、778號 113年度訴字第355、778號 114年度訴字第331號 114年度訴字第760號 判決 確定日期 114年2月26日 114年2月26日 114年6月9日 114年8月14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否 否 否 備註 編號3至6所示之罪經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9月(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14年度執字第1584號)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14年度執字第3547號 編號8所示之罪經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4月(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14年度執字第4713號) 編號1至7所示之罪經本院114年度聲字第920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10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