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1256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楊銘宇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14年度執聲字第89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楊銘宇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拘役捌拾伍日,如易
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楊銘宇因犯竊盜等罪,先後經判決確
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6款,定其應執行之
刑,並依刑法第41條第1項規定聲請定易科罰金標準,爰依
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
應執行之刑;宣告多數拘役者,比照前款定其刑期。但不得
逾120日,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分別定有明文;又依刑
法第53條應依刑法第51條第5款至第7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
之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
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亦定有明文。此最後
判決之法院,以判決時為準,不問其判決確定之先後(最高
法院85年度台抗字第289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經查,受刑人因犯竊盜罪,先後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及本院
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而附表編號2至編號7所示之罪,業經
本院以114年度簡字第911號判決應執行拘役80日,均經確定
在案等情,有上開判決書、法院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本院
為最後審理事實諭知罪刑之法院,而如附表所示之罪乃於裁
判確定前犯數罪,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
聲請就如附表所示之罪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洵屬正當,應
予准許。是本院定應執行刑,不得逾越刑法第51條第6款所
定法律之外部界限,即不得重於附表所示各罪之總和,亦應
受內部界限之拘束,即不得重於上開所定之執行刑與其餘各
罪之總和,又本院發函受刑人告以得於收受函文後內具狀陳
述意見並提出有利於己之量刑證據,惟迄今未見回覆,本院
審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之犯罪態樣、時間間隔、侵
害法益、各罪依其犯罪情節所量定之刑,及比例原則、責罰
相當原則等自由裁量權限,於上開確定裁判所定應執行刑之
範圍內,裁定如主文所示應執行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
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 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8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高郁茹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8 日 書記官 鍾宜津附表
編 號 1 2 3 罪 名 竊盜 竊盜 竊盜 宣 告 刑 處拘役10日,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1千元折算1日 處拘役20日,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1千元折算1日 處拘役20日,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1千元折算1日 犯 罪 日 期 113年11月15日 113年11月5日 113年11月6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南地檢114年度偵字第3521號 彰化地檢114年度偵字第5379號 最 後 事 實 審 法 院 臺南地院 彰化地院 彰化地院 案 號 114年度簡字 第798號 114年度簡字 第911號 114年度簡字 第911號 判 決 日 期 114年3月7日 114年5月14日 114年5月14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臺南地院 彰化地院 彰化地院 案 號 114年度簡字 第798號 114年度簡字 第911號 114年度簡字 第911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4年4月8日 114年6月13日 114年6月13日 備 註 臺南地檢114年度執字第4001號【已執行完畢】 彰化地檢114年度執字第4903號 編號2至7號,經本院114年度簡字 第911號判決定應執行拘役80日。
編 號 4 5 6 罪 名 竊盜 竊盜 竊盜 宣 告 刑 處拘役20日,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1千元折算1日 處拘役30日,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1千元折算1日 處拘役25日,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1千元折算1日 犯 罪 日 期 113年11月6日 113年11月20日 113年11月20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彰化地檢114年度偵字第5379號 最 後 事 實 審 法 院 彰化地院 彰化地院 彰化地院 案 號 114年度簡字 第911號 114年度簡字 第911號 114年度簡字 第911號 判 決 日 期 114年5月14日 114年5月14日 114年5月14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彰化地院 彰化地院 彰化地院 案 號 114年度簡字 第911號 114年度簡字 第911號 114年度簡字 第911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4年6月13日 114年6月13日 114年6月13日 備 註 彰化地檢114年度執字第4903號 編號2至7號,經本院114年度簡字第911號判決定應執行拘役80日。
編 號 7 罪 名 竊盜 宣 告 刑 處拘役25日,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1千元折算1日 犯 罪 日 期 113年11月20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彰化地檢114年度偵字第5379號 最 後 事 實 審 法 院 彰化地院 案 號 114年度簡字 第911號 判 決 日 期 114年5月14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彰化地院 案 號 114年度簡字 第911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4年6月13日 備 註 彰化地檢114年度執字第4903號 編號2至7號,經本院114年度簡字第911號判決定應執行拘役8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