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應執行刑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14年度,1208號
CHDM,114,聲,1208,20251014,1

1/1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1208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蔡博承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14年度執聲字第86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蔡博承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及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拾年

  理 由
一、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
、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
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
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
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數罪併罰有二裁
判以上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
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應執行之刑期,刑法第50條、第51條
第5款前段、第53條規定甚明。
二、經查:
 ㈠受刑人蔡博承所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聲請書就附表編號2偵
查案號誤載為「111年度偵字第19485號」,編號3判決之確
定日期誤載為民國113年7月「28日」,編號5犯罪日期欄第3
行誤載為「18日」,各應更正如附表所示】,經法院判處如
附表所示之刑【附表宣告刑欄僅記載有期徒刑部分。又聲請
書就附表編號3將宣告刑誤載為「7月10日」,應更正如附表
所示。另附表編號2、5所示之罪,雖同時經宣告罰金刑,但
因聲請書所引用之依據為刑法第51條第5款,而不包含同條
第7款規定,足見聲請人並未就罰金刑部分聲請定應執行刑
,併此敘明】,均經確定在案,有如附表所示之判決及臺灣
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件卷附可參,又其所犯如附表
編號2所示之罪所處之刑為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其餘之罪
所處之刑為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合於刑法第50條第1項
但書第4款情形,須經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始得依第51條規定定之。而本件業經受刑人向檢察官請求
就附表所示各罪聲請定應執行刑,有聲請定刑調查表在卷可
稽,故依刑法第50條第2項規定,應依同法第51條規定定之
。從而,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
當。
 ㈡本院斟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3所示之罪均為運輸毒品
案件,罪質相近;另附表編號6所示之罪均為詐欺案件,罪
質相似,但與附表編號2、4、5所示各罪,罪名、行為態樣
均不同,暨考量各罪行為時間間隔、所生危害與損害、受刑
人之犯後態度、前科素行。兼衡附表編號1至3、編號6所示
之罪曾分別經定應執行刑之刑度。以及受刑人表示應定有期
徒刑14年之意見。再審酌刑罰邊際效應隨刑期而遞減,行為
人所生痛苦程度隨刑期而遞增,並考量行為人復歸社會之可
能性等總體情狀綜合判斷,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4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琇涵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5  日               書記官 吳冠慧
附表:受刑人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民國/新臺幣】 編 號 罪名 宣 告 刑 犯 罪 日 期 偵查年度及案號    最 後 事 實 審     確 定 判 決 備  註 法 院 案 號 判決日期 法 院 案 號 確定日期 1 運輸毒品 有期徒刑3年2月 112年2月26日至3月2日 臺北地檢112年度偵字第22317號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2年度重訴字第11號等 112年11月21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2年度重訴字第11號等 112年12月20日 應執行有期徒刑10年6月 臺北地檢114年度執更字第47號 2 洗錢 有期徒刑5月 111年2月間某日至7月13日 彰化地檢112年度偵緝字第267號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2年度金簡上字第30號 112年12月28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2年度金簡上字第30號 112年12月28日 3 運輸毒品 有期徒刑7年10月 111年9月間至11月10日 臺北地檢112年度偵字第4585號等 臺灣高等法院 113年度上訴字第655號 113年6月18日 臺灣高等法院 113年度上訴字第655號 113年7月12日 4 強盜 有期徒刑7年6月 110年9月10日至11日 臺北地檢110年度偵字第27605號等 臺灣高等法院 112年度原上訴字第247號 113年4月25日 最高法院 113年度台上字第3388號 113年9月26日 臺北地檢113年度執字第7448號 5 製造爆裂物 有期徒刑3年8月 112年3月28日13時48分許為警查獲前某時起至112年3月28日13時48分許為警查獲 新北地檢113年度偵字第11469號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3年度重訴字第23號 113年10月29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3年度重訴字第23號 113年12月11日 新北地檢114年度執字第3870號 6 詐欺 有期徒刑1年1月,共2罪 111年12月22日共2次 彰化地檢113年度偵字第9023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3年度訴字第594號 113年11月1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3年度訴字第594號 113年12月6日 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3月 彰化地檢114年度執字第446號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