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裁定沒入保證金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14年度,1172號
CHDM,114,聲,1172,202510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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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1172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即 受刑 人 廖振宇



具 保 人 楊經祐


上列具保人因被告犯詐欺案件,經聲請人聲請沒入保證金(114
年度執聲沒字第11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楊經祐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萬元及實收利息沒入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廖振宇因詐欺案件,前經具保人楊經祐
提出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5萬元後,由聲請人釋
放在案。茲因被告現已逃匿,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
、第118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沒入上開保證金等語。
二、按受罰金以外主刑之諭知,而未經羈押者,檢察官於執行時
,應傳喚之;傳喚不到者,應行拘提。又具保之被告逃匿者
,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
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又依第118條規定沒
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又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
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469條第1項前段、第118條第1項、
第119條之1第2項及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前因詐欺案件,經聲請人於偵查中指定保證金5
萬元,由具保人繳納後,已將被告釋放等情,有國庫存款收
款書、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收受刑事保證金、罰金通知單在
卷可參。嗣被告經法院判決認定犯加重詐欺罪確定後,經聲
請人合法傳喚、拘提,無正當理由不到案,且具保人經合法
通知亦未遵期使被告到案等節,亦有法院前案紀錄表、臺灣
彰化地方檢察署刑事執行案件進行單、通知書、送達證書、
名單、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回函及檢察官開立拘票、警方
出具之無法拘提報告書等件附卷可憑。此外,被告現未在監
執行或受羈押,有法院在監在押簡列表在卷可按,足見被告
業已逃匿,是依上開規定,本件聲請自屬有據,應將具保人
繳納之上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沒入之。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
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黃英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   日                書記官 鄭蕉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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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