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1155號
聲 請 人
即 被 告 陳盈霖
劉萊恩
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加重詐欺等案件(114年度訴字第1306號),
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本件聲請人即被告(下稱聲請人)陳盈霖聲請意旨略以:聲請
人陳盈霖坦承犯行,且與母親相依為命,已知悔改,請求具
保停止羈押等語。聲請人即被告(下稱聲請人)劉萊恩聲請意
旨略以:請求具保停止羈押等語。
二、查本件聲請人2人前經本院認為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
第2款、第101條之1第1項第7款之情形並有羈押必要而執行
羈押。聲請人2人聲請具保停止羈押之理由均未能影響聲請
人2人受羈押之原因及必要性,亦無法以具保使前開羈押原
因及必要性消滅,從而,聲請人2人聲請具保停止羈押,難
認有理由,不能准許,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8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許家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8 日 書 記 官 魏巧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