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簡附民字,114年度,393號
CHDM,114,簡附民,393,202510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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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簡附民字第393號
原 告 趙紀緯

被 告 謝敏熏


上列被告因本院刑案114年度簡字第2477號偽造文書案件,經原
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
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第504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9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王素珍
法 官 陳怡潔
法 官 陳彥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9 日
書記官 邱筱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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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