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簡附民字,114年度,363號
CHDM,114,簡附民,363,202510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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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簡附民字第363號
原 告 江子揚

被 告 陳致匡

上列被告因竊盜等案件(本院114年度簡字第2375號),經原告提
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
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
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陳致匡被訴竊盜等案件,經原告江子揚提起附帶民
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有前項情形,爰依上開法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5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吳芙如                    法 官 黃英豪                    法 官 高郁茹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5  日                  書記官 鍾宜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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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