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簡附民字,114年度,362號
CHDM,114,簡附民,362,20251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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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簡附民字第362號
聲 請 人 柯羿萍
被 告 林宸緯

上列被告因本院114年度金簡字第597號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原
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
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
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0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 余仕明
法 官 張亦忱
法 官 許家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0 日
書 記 官 魏巧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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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