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簡附民字,114年度,316號
CHDM,114,簡附民,316,202510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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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裁定
114年度簡附民字第316號
原 告 蔡呈

被 告 陳智堯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本院114年度簡字第2077號),經原告提
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
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適用簡易訴訟
程序案件之附帶民事訴訟,準用上開規定,刑事訴訟法第50
4條第1項前段、第505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陳智堯因詐欺案件,經原告蔡呈愷提起附帶民事訴
訟請求損害賠償,查有前項情形,爰依上開規定,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8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吳芙如
                  法 官 簡鈺昕
                  法 官 黃英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8   日
                  書記官 鄭蕉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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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