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判決
114年度簡附民字第314號
原 告 吳貫中
被 告 張家瑋 住彰化縣○○鄉○○村○路巷0○00號 上列被
告因詐欺案件(本院刑事案號114年度簡字第2030號),經原告
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方面:訴之聲明、事實及理由,均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
訴訟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三、按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
,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法
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者或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刑
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第502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是依
法得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者,應以被告所涉之犯罪業經檢察官
提起公訴為其前提。
四、經查:被告張家瑋固因詐欺案件,經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
察官以113年度偵字第14718、15901號、114年度偵字第1149
5號提起公訴,然觀諸該起訴書所載原告吳貫中被害之犯罪
事實,並無原告本件所指因聽信被告而將收藏之寶可夢鑑定
卡以低於市價之價格出售部分,且依本院認定之犯罪事實,
被告詐欺之犯罪事實亦與該部分無涉。是上開被告經原告所
指部分,既未據起訴,未經本院審理,亦非本院所認定之犯
罪事實,原告自不得於本件對於被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
,請求賠償及回復其損害。綜上,原告對於被告提起之刑事
附帶民事訴訟,於法顯有未合,應予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
亦失所依據,應併予駁回。又本件係因起訴程序不合法而駁
回,不影響原告另依民事訴訟程序請求之權利,附此敘明。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4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陳建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件判決,應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表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起上訴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4 日 書 記 官 林明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