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暴力之違反保護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簡字,114年度,2450號
CHDM,114,簡,2450,202510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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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4年度簡字第2450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A01


上列被告因違反家庭暴力防治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逕以簡易判
決處刑(114年度偵字第2102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A01犯違反保護令罪,累犯,處拘役30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
幣1千元折算1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
  A01係A02之子,渠等具有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條第3款所定之
家庭成員關係。因A01於民國112年間,對A02有實施家庭
力行為,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於112年8月31日以112年度家
護字第999號民事通常保護令裁定令A01應於114年6月30日前
完成認知教育輔導3小時,惟A01始終未出席,而違反上開保
護令。
二、證據:
 ㈠被告A01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自白。
 ㈡證人A03於偵查中之證述。
 ㈢彰化縣政府114年7月8日府社保護字第1140258939號函、臺灣
彰化地方法院112年度家護字第999號民事通常保護令、彰化
警察局員林分局保護令執行紀錄表、執行錄音檔譯文
彰化縣政府函文及送達證書、彰化縣警察局員林分局督促家
庭暴力案相對人接受處遇紀錄表。
三、論罪科刑:
  查被告A01前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本院以112年度交簡字第19
41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於113年9月16日徒刑易科
罰金而執行完畢,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存卷可參,其於5
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法官並審酌
被告有多次犯罪前科,足見法治觀念淡薄,對刑罰反應力薄
弱,惡習難改,如不加重其刑,難認具有矯治效果,爰依刑
法第47條第1項及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775號解釋意旨加重其
刑。次查,被告已知本案保護令裁定之內容,竟漠視保護令
代表國家公權力及防治家庭暴力行為之作用,未於期限內遵
期前往執行機構接受處遇計畫,顯然欠缺守法觀念。另考量
被告國中畢業之教育程度,家庭經濟狀況勉持等一切情狀,
爰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1項,逕以簡易 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以書狀敘明理 由,向本院提出上訴(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吳皓偉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1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梁義順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附繕本)。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陳文俊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第5款
違反法院依第14條第1項、第16條第3項所為之下列裁定者,為本法所稱違反保護令罪,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五、完成加害人處遇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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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