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簡字,114年度,2425號
CHDM,114,簡,2425,202510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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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4年度簡字第2425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信言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
決處刑(114年度偵字第1660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陳信言持有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貳包含包裝
袋貳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含包裝袋壹個,均沒收銷
燬之。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陳信言明知海洛因、甲基安非他命屬毒品危害防
制條例列管之第一、二級毒品,不得非法持有,竟仍基於持
有第一、二級毒品之犯意,於民國113年10月間某日,在彰
化縣二林鎮某處,以不詳代價,向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
阿福」之人,同時購入第一級毒品海洛因2包(總毛重3.3
4克)及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送驗淨重0.12公克,
驗餘淨重0.1149公克)而非法持有之。嗣於113年10月14日1
8時10分許,路人黃○倫彰化縣二林鎮大成路1段與正心路
口之成功牛排店前拾得陳信言遺失之皮夾1個送警處理,經
警發現皮夾內有上開毒品海洛因、甲基安非他命等物而查悉
上情。
二、前項犯罪事實,有下列證據可資為佐:
 ㈠被告陳信言於偵查中之供述。
 ㈡證人黃○倫於警詢時之證言。
 ㈢彰化縣警察局芳苑分局113年10月14日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
錄表(偵卷第61至65頁)。
 ㈣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13年11月29日草療鑑字第1131100302
號鑑驗書(偵卷第69頁)。
 ㈤扣案物品照片、毒品初篩結果照片(偵卷第73至76頁)。
三、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1項之持有第
一級毒品罪、同條第2項之持有第二級毒品罪。被告係同時
購入上開毒品海洛因、甲基安非他命而非法持有之,係以一
行為同時觸犯數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之規
定,從一重之持有第一級毒品罪處斷。被告前因違反毒品危
害防制條例案件,分別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1年、10月、3年
8月(5次)、3年10月確定,嗣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5年11
月,於112年5月14日縮刑期滿執行完畢,被告構成累犯並應
加重其刑,業據檢察官於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具體主張,並
以卷附被告之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矯正簡表為證據,被告
受有期徒刑之執行完畢,5年以內故意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
罪,符合刑法第47條第1項累犯所定之要件,且依司法院大
法官釋字第775號解釋意旨,審酌被告於上開案件執行完畢
後,又故意再犯本案,且本案所犯與前案均為毒品案件,罪
質相同,顯見被告具有特別惡性,前案徒刑之執行並無顯著
成效,被告對刑罰之反應能力薄弱,再參酌本案被告犯罪
節,並無因適用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最低本刑致無法
處以最低法定本刑,而使其所受刑罰超過所應負擔罪責之罪
刑不相當情形,是仍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之規定,加重其
刑。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漠視法令禁制,持
有上開毒品海洛因、甲基安非他命,對社會秩序具有潛在之
危害,及其犯罪之情節、持有之毒品數量等一切情狀,量處
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四、關於沒收:扣案如主文所示之毒品海洛因、甲基安非他命, 係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應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沒收銷燬之;而 包裹上開毒品海洛因、甲基安非他命之包裝袋,既用於裝盛 海洛因、甲基安非他命使用,其沾染毒品後,袋內均會有極 微量毒品殘留,無法完全析離,併依同條例第18條第1項前 段之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至其餘扣案之現金、身分證、健 保卡、金融卡、注射針筒、塑膠鏟管等物,難認與本案持有 毒品犯行有直接關係,均不予宣告沒收。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454條第1項、第450條第1項 ,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本案經檢察官李秀玲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9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王素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2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9  日                書記官 王心怡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
持有第一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3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20萬元



以下罰金。
持有第一級毒品純質淨重十公克以上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百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7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2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四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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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