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藥事法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簡字,114年度,2418號
CHDM,114,簡,2418,202510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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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4年度簡字第2418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茂發



上列被告因違反藥事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
4年度偵字第1237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陳茂發犯過失輸入禁藥罪,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
記載(如附件)。
二、論罪科刑
(一)核被告陳茂發所為,係犯藥事法第82條第3項、第1項之過
輸入禁藥罪。被告進口附表所示之物,並接續於113年9
月9日、同年月11日送抵臺灣,可見其應係基於單一之犯
意,在時間、空間緊密相連之情境下,以相同手法接續而
為,應評價為一接續行為。
(二)爰審酌被告本應注意自境外輸入來源、成分不明之物品,
負有事先向中央主管機關查驗登記之義務,未經核准,不
得擅自輸入,竟疏未注意及查證,未遵循國家管理藥品之
規範,所為實屬不該;被告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可,且
被告本案過失輸入之禁藥,於關務人員實施進口查驗時即
予以查扣,並未擴散或流入市面;兼衡其自陳國中畢業之
教育程度,家管,家境小康之生活狀況(偵卷第13頁)等
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 標準。
三、沒收
  按查獲之偽藥或禁藥,沒入銷燬之,藥事法第79條第1項定 有明文。而上開沒入銷燬之規定,係列於藥事法第八章「稽 查及取締」內,而非列於第九章之「罰則」,其性質應屬行 政秩序罰,屬行政機關依行政程序科罰之權限,法院自不得 越權於判決內諭知沒入銷燬(最高法院92年度台上字第2718 號判決意旨參照);惟查獲之禁藥若未經行政機關沒入並銷 燬,自應依刑法第38條之規定宣告沒收之(最高法院93年度 台上字第738號判決意旨參照)。又違禁物係指依法令禁止 製造、運輸、販賣、持有及行使之物而言,依藥事法第20條



及第22條之規定,對偽藥及禁藥並未禁止持有,除依其他法 令另有禁止製造、運輸、販賣、持有及行使之規定(如禁藥 同時為第二級毒品者)外,偽藥及禁藥並非均屬違禁物。扣 案附表所示之物,經衛生福利部中醫藥司判定應以藥品管理 ,且係未經核准擅自輸入之藥品,屬藥事法第22條第1項第2 款前段所稱之禁藥,雖法令上並未禁止持有,而非屬違禁物 ,惟仍不失為被告所有且供其為本案輸入禁藥犯罪所用之物 ,而依卷內資料尚未見已經行政機關沒入並銷燬,爰依刑法 第38條第2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第450條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六、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以書狀敘述 理由,向本院管轄第二審之合議庭提起上訴(須附繕本)。本案經檢察官傅克強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7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高郁茹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表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起上訴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7  日               書記官 鍾宜津附表          
扣案物品名稱 數量 「LAN MAYEE」私處益生菌凝膠 100盒(每盒5支)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藥事法第82條
製造或輸入偽藥或禁藥者,處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億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2億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7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億5千萬元以下罰金。
因過失犯第1項之罪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1千萬元以下罰金。
第1項之未遂犯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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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