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簡字,114年度,2389號
CHDM,114,簡,2389,202510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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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4年度簡字第2389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赫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
刑(114年度偵字第151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張赫森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罪,處有期徒刑參月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第三級毒品4-甲基乙基卡西酮之毒品咖啡包壹包(送驗淨
重33.19公克、驗餘淨重33.12公克、總純值淨重22.63公克)沒
收銷毀。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部分,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張赫森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5項之
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5公克以上之罪。爰以行為人之責
任為基礎,審酌被告知悉毒品對身心危害甚鉅,且易滋生其
他犯罪並進而危害社會安全,仍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五
公克以上,可見其漠視法令禁制,助長毒品流通,惟念及被
告犯後坦承犯行,暨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持有毒品
之種類及數量、前科素行;兼衡被告高職肄業之教育程度、
業工、家庭經濟小康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 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扣案之第三級毒品4-甲基乙基卡西酮之毒品咖啡包1包(送 驗淨重33.19公克、驗餘淨重33.12公克、總純值淨重22.63 公克),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不問屬於 犯人與否,沒收銷燬。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3項、第454條第2項、第450 條第1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5項、第18條第1項前 段,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蔡奇曉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9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鮑慧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表明上訴理由,



向本庭提起上訴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0  日               書記官 方維仁附錄本案所犯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
持有第一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一級毒品純質淨重十公克以上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七十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四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4年度偵字第1514號  被   告 張赫


  選任辯護人 李智維律師
        許立功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敘述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如下:   犯罪事實
一、張赫森明知4-甲基乙基卡西酮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管制之第 三級毒品,不得非法持有,竟於民國113年12月間許,在彰 化縣員林市龍燈夜市,由某綽號「黑熊」之年籍不詳成年男 子,贈與含第三級毒品4-甲基乙基卡西酮之毒品咖啡包1包 ,而持有第三級毒品4-甲基乙基卡西酮純質淨重5公克以上 ,嗣經調查員於113年12月31日10時48分許,在其彰化縣○○ 鄉○○路0段000號住處,搜索查獲,扣得含第三級毒品4-甲基 乙基卡西酮之毒品咖啡包1包(送驗淨重33.19公克、驗餘淨 重33.12公克、總純值淨重22.63公克)。二、案經法務部調查局航業調查處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前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張赫森於警詢及偵查中坦承不諱, 並有扣案之含第三級毒品4-甲基乙基卡西酮之毒品咖啡包1 包(經送法務部調查局鑑定結果為第三級毒品4-甲基乙基卡 西酮,送驗淨重33.19公克、驗餘淨重33.12公克、總純值淨 重22.63公克)可證,復有法務部調查局彰化縣調查站搜索 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法務部調查局鑑定書及扣案物 照片等在卷可稽,足認被告自白與事實相符,其犯嫌應堪認 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5項之持有第 三級毒品純質淨重5公克以上罪嫌。至扣案之含第三級毒品4 -甲基乙基卡西酮之毒品咖啡包1包,請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並銷燬之。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3   日             檢 察 官 蔡奇曉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8   日             書 記 官 江慧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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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