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4年度簡字第2360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素伶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
決處刑(114年度毒偵字第209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林素伶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
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454 條第2 項,逕以
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所示。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自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具狀向本院提 起上訴,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
本案經檢察官李秀玲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2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許家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表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起上訴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2 日 書 記 官 魏巧雯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
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