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簡字,114年度,2275號
CHDM,114,簡,2275,202510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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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4年度簡字第2275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元廸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
處刑(114年度偵字第1718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黃元廸犯持有第二級毒品罪,處拘役三十日,如易科罰金,以新
臺幣一千元折算一日
菸彈五個,均沒收銷燬之。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
記載(如附件)。
二、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之持有第二
級毒品罪。
 ㈡本院審酌卷內全部量刑事實,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且諭知 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主要量刑理由如下:
 ⒈被告持有之第二級毒品數量不多,持有時間不久,基於行為 罪責,構成本案刑罰框架的上限。
 ⒉被告於犯罪後坦承全部犯行,犯後態度良好。 ⒊被告並非中低收入戶、高職肄業之教育程度、無業。三、關於沒收:扣案之菸彈5個,經送欣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鑑驗,檢出含有第二級毒品異丙帕酯成分,係違禁物,爰 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 之。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0條第1項、 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五、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 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本院合議庭。
六、本案經檢察官周佩瑩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1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德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陳孟君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
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附件: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4年度偵字第17180號聲請簡 易判決處刑書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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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