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簡字,114年度,2268號
CHDM,114,簡,2268,202510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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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4年度簡字第2268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李志展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
決處刑(113年度偵字第9155號),本院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 文
李志展幫助施用第一級毒品,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
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之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附件檢察官
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被告本案所為犯行,屬幫助他人施用第一級毒品,為幫助犯
,爰依刑法第30條第2項,依正犯之刑減輕之。
三、爰審酌被告幫助他人施用毒品海洛因,違反國家戒絕毒品之
禁令,助長毒品濫用,並使施用毒品者沈迷於毒癮無法自拔
,所為實不足取;然考量被告本案幫助施用毒品之對象僅有
1人,且無大量散播毒品情事;並斟酌被告於犯後坦承犯行
之犯後態度、素行、智識程度及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
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 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應自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 訴(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陳彥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件判決,應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表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起上訴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   日                書記官 邱筱菱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0條
幫助他人實行犯罪行為者,為幫助犯。雖他人不知幫助之情者,亦同。




幫助犯之處罰,得按正犯之刑減輕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
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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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