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自由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簡字,114年度,2248號
CHDM,114,簡,2248,202510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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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4年度簡字第2248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楊灃澤



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
4年度偵字第1722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楊灃澤犯恐嚇危害安全罪,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併所犯法條,除證據並所犯法條欄二第
2行之「,致使」應更正為「同時觸犯上開恐嚇危害安全罪
及公然侮辱罪」外,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
載(如附件)。
二、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
,判決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自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具狀向本院提 起上訴,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
本案經檢察官林裕斌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2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許家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表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起上訴狀(須附繕本)。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2  日                書 記 官 魏巧雯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05條
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9千元以下罰金。中華民國刑法第309條
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9千元以下罰金。
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萬5千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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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