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簡字,114年度,2171號
CHDM,114,簡,2171,20251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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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4年度簡字第2171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蕭朝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
決處刑(114年度毒偵字第169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蕭朝介犯施用第二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
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
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蕭朝介前因施用毒品案
件,經觀察、勒戒後,竟再次施用毒品,顯見被告未能從中
體悟施用毒品對己身所造成之傷害,並無視於國家對於杜絕
毒品犯罪之禁令,其行為實不足取;而施用毒品本質上雖屬
戕害身心行為,然影響所及,非僅對於個人身心健康有所危
害,亦有礙於家庭和諧及社會治安,毒害非輕,惟考量被告
於警詢時坦承犯行,及其自述之教育程度、無業、家庭經濟
狀況,並領有中華民國身心障礙證明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
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判決書送達翌日起20日內,以書狀敘明 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應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高如應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0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簡鈺昕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表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起上訴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0  日               書記官 彭品嘉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
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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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