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4年度簡字第2109號
公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吳寶龍
上列被告因妨害公務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偵字第1
2664號),因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爰不經
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 文
吳寶龍對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施強暴,累犯,處有期徒刑肆
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所犯法條,除引用檢察官起訴書之記
載外(如附件),證據部分另補充:本院勘驗密錄器影像畫
面資料。
二、被告吳寶龍於民國110年間因傷害等案件,經本院以111年度
訴字第369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8月確定,嗣入監服刑,於11
2年10月31日徒刑執行完畢出監等情,有法院前案紀錄表在
卷可按,其於受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
件法定刑為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被告前已有傷害之
前案紀錄,卻仍再犯本案,顯未因之前刑罰之執行而心生警
惕,其對於刑罰之反應力明顯薄弱,且本件亦無因累犯之加
重而生罪刑不相當之情形,爰依刑法第47條第1項之規定,
加重其刑。
三、爰審酌被告除上開構成累犯之案件外,另有多次傷害、竊盜
、妨害公務之前案紀錄,素行不佳;另審酌被告本案之犯罪
情節、犯罪之手段、員警之傷勢;兼衡被告坦承犯行之犯後
態度、自述之智識程度、無業、身體狀況(一腳截肢)等一
切情狀,酌情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 標準。
四、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4條第 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陳振義提起公訴,檢察官林清安到庭執行職務。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8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陳怡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表明上訴理由,向
本院提起上訴狀(須附繕本)。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8 日 書記官 許雅涵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135條
對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施強暴脅迫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0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使公務員執行一定之職務或妨害其依法執行一定之職務或使公務員辭職,而施強暴脅迫者,亦同。
犯前二項之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以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犯之。
二、意圖供行使之用而攜帶兇器或其他危險物品犯之。犯前三項之罪,因而致公務員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7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件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恆股 114年度偵字第12664號 被 告 吳寶龍
上列被告因妨害公務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吳寶龍前於民國110年間因傷害等案件,經臺灣彰化地方法 院以111年度訴字第369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8月確定,嗣入 監服刑,於112年10月31日徒刑執行完畢出監。詎仍不知悔 改,於114年4月28日10時41分許,在彰化縣員林市三民街1 號員林市公所前,因酒後與林鴻志發生爭執拉扯,而為彰化 縣警察局員林分局員林派出所(下稱員林派出所)員警賴昱 源到場處理,吳寶龍明知制服員警賴昱源正在執行勤務,竟 基於妨害公務之故意,持酒瓶攻擊員警,並不斷出腳攻擊員 警賴昱源,致賴昱源因而受有左手腕挫傷之傷害(所渉傷害 部分,未據告訴),而妨害員警職務之執行。
二、案經彰化縣警察局員林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吳寶龍於警詢及偵訊時均坦承不諱 ,且據證人林鴻志、吳莊春美於警詢時證述甚詳,有警詢筆 錄、偵訊筆錄可參。此外,並有員林派出所員警職務報告、
員林基督教醫院114年4月28日診斷證明書、現場錄影截圖照 片等在卷可參,被告犯嫌,堪予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35條第1項之妨害公務罪嫌。被告 前因傷害等罪,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8月,於112年10月31日 徒刑執行完畢出監,有前案起訴書、刑事判決書、刑案資料 查註紀錄表在卷足稽,其於前案執行完畢後5年內再犯本罪 ,衡諸被告所犯前案之犯罪類型、罪質、手段與法益侵害結 果雖與本案犯行不同,但性質上均屬腕力型暴力犯罪,足認 其法遵循意識仍有不足,對刑罰之感應力薄弱,加重其法定 最低度刑,並無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775號解釋意旨所指可 能使被告所受刑罰超過其應負擔罪責之疑慮,請依刑法第47 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6 日 檢 察 官 陳振義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6 日 書 記 官 魯麗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