竊盜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簡字,114年度,1885號
CHDM,114,簡,1885,202510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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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4年度簡字第1885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錫芬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4年度
偵字第11346號),本院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 文
陳錫芬犯竊盜罪,處罰金新臺幣參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
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餅乾壹包沒收,於全部或一
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法條,除犯罪事實欄一、第3
行以下所載1樓更正補充為「1樓廟宇」外,餘均引用檢察官
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被告所竊得之餅乾1包,雖未扣案,然屬被告犯罪所得,仍
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宣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
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爰依同條第3項規定,追徵其價額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
第2項,判決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以書狀敘 述理由,向本庭(院)提出上訴。
本案經檢察官余建國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7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林怡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件判決,應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表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起上訴狀(須附繕本)。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7  日                書記官 馬竹君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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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