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4年度簡字第1814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劉勝斌
上列被告因妨害公務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4
年度速偵字第62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劉勝斌犯妨害公務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
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所犯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
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爰審酌被告劉勝斌犯罪動機、妨害公務之手段(拉扯警員,
導致員警受傷)、前案素行、坦承犯行、自述之智識程度、
職業等一切情狀,酌情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 金之折算標準。
三、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 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傅克強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7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陳怡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表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起上訴狀(須附繕本)。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7 日 書記官 許雅涵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135條
對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施強暴脅迫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0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使公務員執行一定之職務或妨害其依法執行一定之職務或使公務員辭職,而施強暴脅迫者,亦同。
犯前二項之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以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犯之。
二、意圖供行使之用而攜帶兇器或其他危險物品犯之。犯前三項之罪,因而致公務員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7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件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4年度速偵字第621號 被 告 劉勝斌
上列被告因妨害公務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劉勝斌於民國114年6月28日20時37分許,駕駛000-0000號自 用小客車,行經彰化縣○○市○○路0段00號前,不慎與車牌號 碼000-0000號警用巡邏車發生碰撞,員警陳翊寧便上前攔查 ,劉勝斌為規避查緝,持續向前駕駛,於同日20時39分許, 經警在彰化縣○○市○○路0段00號攔停,劉勝斌竟基於對公務 員依法執行職務時施強暴之犯意,拒絕聽從警方指示且意圖 逃跑,並與該員警發生拉扯掙脫,致員警陳翊寧受有右手手 指擦挫傷及瘀青、左手手腕刮傷、左膝蓋擦挫傷等傷害(傷 害部分,未據告訴),以此強暴之方式,妨害員警陳翊寧執行 職務,後經警當場將其逮捕。
二、案經彰化縣警察局彰化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
(一)被告劉勝斌於警詢時及偵查中之自白。
(二)被害人陳翊寧於警詢時之指述。
(三)警方密錄器擷圖畫面、被害人陳翊寧受傷部位照片、A3類 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2-1)(2-2)、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 表㈠㈡、彰化縣警察局道路交通事故談話紀錄表。二、所犯法條:刑法第135條第1項之妨害公務罪嫌。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8 日 檢 察 官 傅克強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8 日 書 記 官 吳威廷所犯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135條
對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施強暴脅迫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30 萬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