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協商程序宣示判決筆錄
114年度易字第354號
公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詹許煒
上列被告因114年度易字第354號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一案,經
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偵字第2914號)後,檢察官聲請法院
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本院認為適當,同意進行協商判決程序
,於中華民國114年10月1日下午4時整,在本院刑事第3法庭宣示
判決以代判決書,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李淑惠
書記官 黃國源
通 譯 戴佳惠
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並告知上訴限制、期間及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一、主文:
詹許煒共同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5 公克以上,累犯,處 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 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
二、犯罪事實要旨:
詹許煒前因肇事逃逸等案件,經法院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1 月、7月確定,於民國112年8月9日假釋付保護管束期滿未經 撤銷,以已執行論。詎仍不知悔改,明知愷他命、4-甲基甲 基卡西酮、甲基-N,N-二甲基卡西酮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 條第2項第3款所規定之第三級毒品,未經許可不得非法持有 ,竟與張峻韶(已另行判決)共同基於持有第三級毒品愷他命 、4-甲基甲基卡西酮純質淨重5公克以上之犯意聯絡,推由 詹許煒於113年3月25日凌晨0時許,在彰化縣芬園鄉貓羅溪 堤防邊某處,以新臺幣10萬元,向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 小K」之男子,購得數量、重量不詳之第三級毒品愷他命及 含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甲基-N,N-二甲基卡西酮 之咖啡包後,未經許可而共同持有之。嗣於113年3月27日19 時42分許,為員警持檢察官核發之拘票在南投縣○○鎮○○ 路0○0號前拘獲,並在張峻韶駕駛之車輛執行附帶搜索,當 場查扣有第三級毒品愷他命19包(檢驗前淨重25.8948公克, 純度86.4%,推估純質淨重22.3731公克)、第三級毒品愷他 命1罐(檢驗前淨重3.7137公克,純度86.7%,純質淨重3.219
8公克)、含第三級毒品成分4-甲基甲基卡西酮與微量甲基-N ,N-二甲基卡西酮之老虎圖示白色包裝咖啡包1包(4-甲基甲 基卡西酮檢驗前淨重3.4818公克,純度3.2%,純質淨重0.11 14公克)、含第三級毒品成分4-甲基甲基卡西酮與微量甲基 -N,N-二甲基卡西酮之懦夫救星圖示咖啡包23包(總淨重64.2 公克,測得4-甲基甲基卡西酮約純度10%,推估純質淨重6.4 2公克)。
三、處罰條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5 項、刑法第47條第1 項、刑法 第41條第1 項、刑法第38條第1 項。
四、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 455條之 4第 1項第 1款於本訊 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 ;第 2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 4款被告所 犯之罪非第455條之2第 1項所得以協商判決者;第 6款被告 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 7款法院認應諭 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 2項「法 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 以宣告緩刑或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等情形 外,不得上訴。
五、本件如得上訴且不服本判決時,得自收受宣示判決筆錄送達 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第 二審法院。
六、依據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9之規定,作成本宣示判決筆錄, 以代判決書。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書記官 黃國源
法 官 李淑惠
以上筆錄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 日 書記官 黃國源
附表:
編號 扣案物名稱 鑑驗結果 鑑驗書 1 第三級毒品愷他命19包(外觀:晶體) ⑴檢品編號B0000000,檢出結果:含第三級毒品愷他命(驗餘淨重1.8100公克)。 ⑵檢品編號B0000000(取樣自檢品編號B0000000),純度86.4%,純質淨重1.5712公克(驗餘淨重1.3678公克)。 ⑶檢品19包,檢驗前淨重25.8948公克,推估純質淨重22.3731公克。 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草療鑑字第1130400470號、第0000000000號(見113年度毒偵字第1848號卷第49頁至第50頁、第51頁至第52頁) 2 第三級毒品愷他命1罐(外觀:透明塑膠瓶罐,內含晶體) ⑴檢品編號B0000000,檢出結果:含第三級毒品愷他命(驗餘淨重3.7081公克)。 ⑵檢品編號B0000000(取樣自檢品編號B0000000),純度86.7%,純質淨重3.2198公克(驗餘淨重3.6492公克)。 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草療鑑字第1130400470號、第0000000000號(見113年度毒偵字第1848號卷第49頁至第50頁、第51頁至第52頁) 3 毒品咖啡包1包(外觀:「老虎」圖示白色外包裝,內含橙色粉末) ⑴檢品編號B0000000,檢出結果:含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甲基-N,N-二甲基卡西酮(驗餘淨重:2.1642公克)。 ⑵檢品編號B0000000(取樣自檢品編號B0000000),檢出4-甲基甲基卡西酮純度3.2%、純質淨重0.1114公克;估算甲基-N,N-二甲基卡西酮純質淨重<1%(驗餘淨重:2.1642公克)。 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草療鑑字第1130400470號、第0000000000號(見113年度毒偵字第1848號卷第49頁至第50頁、第51頁至第52頁) 4 毒品咖啡包23包(外觀:「懦夫救星」外包裝,內含綠色粉末) ⑴抽取編號23-9鑑定,驗前淨重2.75公克,取0.77公克鑑定用罄,餘1.98公克。 ⑵檢出結果:含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純度約10%)、甲基-N,N-二甲基卡西酮(微量,純度未達1%,無法據以估算純質淨重)。 ⑶檢品23包,總淨重64.20公克,純度10%,推估4-甲基甲基卡西酮純質總淨重6.42公克。 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13年9月18日刑理字第1136114729號鑑定書(見113年度毒偵字第1848號卷第105頁至第107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