傷害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易字,114年度,313號
CHDM,114,易,313,202510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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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4年度易字第313號
公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王子信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偵字第4462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王子信於民國113年11月13日22時40分
許,在其彰化縣○○鄉○○村○○路00號住所,因故起爭執,竟基
於傷害之犯意,徒手毆打告訴人陳國崇,使之受有腹壁挫傷
及臉部擦傷之身體上傷害。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
之傷害罪嫌。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
;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且得不經言詞辯
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
條各定有明文。
三、經查公訴意旨認被告王子信所涉刑法第277條第1項傷害罪嫌
,依同法第287條前段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告訴人陳國崇
具狀撤回告訴在卷可稽,依上揭法條規定,爰不經言詞辯論
,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
文。
本案經檢察官王元郁提起公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6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祥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
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
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6  日
                書記官 張薰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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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