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重竊盜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易字,114年度,1418號
CHDM,114,易,1418,202510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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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易字第1418號
公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詹正豪



上列被告因加重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偵字第1
923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114年10月8日所為之114年度易字第1418號裁定應予
撤銷,並再開辯論。
  理 由
一、按除被告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
徒刑之罪或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以外之罪,被告於準備
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審判長得告知簡式審判程
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辯護人、代理人及輔佐人之意見後
,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又法院為前項裁定後,認為有不
得或不宜者,應撤銷原裁定,依通常程序審判,刑事訴訟法
第273條之1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詹正豪因加重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因
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告以簡式審
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之意見後,本院於民國114年10
月8日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並辯論終結定於同年月22日
宣判。茲因本院認本案有不宜行簡式審判程序之情事,有再
開辯論之必要,爰依上開規定,撤銷前開裁定並命再開辯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2項、第291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3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陳建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3  日                書記官 林明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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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