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4年度易字第1324號
公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劉致廷
上列被告因妨害秘密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偵字第1
483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如起訴書所載(如附件起訴書)。
二、本件告訴人告訴被告妨害秘密案件,起訴書認被告觸犯刑法
第315之1條第2款之無故竊錄他人非公開之活動罪,依同法
第319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告訴人已經具狀撤回告
訴,依照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之規定,本件
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之判決。
三、本案經檢察官朱健福提起公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1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德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
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
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陳孟君
附件: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4年度偵字第14838號起訴書
1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