竊盜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易字,114年度,1125號
CHDM,114,易,1125,2025101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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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4年度易字第1125號
公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朱志弦



上列被告因竊盜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14年度
偵字第3953、741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朱志弦被訴無故侵入他人建築物部分均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朱志弦明知位於彰化縣○○市○○路0段0號
大樓雖為營業場所,然無正當理由或營業時間結束後,均
不得任意進入,竟基於侵入建築物之犯意,未經告訴人陳有
為之同意,於附表所示時間,使用網路上購買之萬用鑰匙,
侵入告訴人陳有為所有之上址大樓。因認被告就附表均係涉
犯刑法第306條第1項之無故侵入他人建築物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
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
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被告涉犯刑法第306條第1項之無故侵入他人建築
物罪嫌,依同法第308條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陳
有為具狀撤回本件告訴,有刑事撤回告訴狀附卷可稽(本院
卷第82頁),揆諸上揭說明,就被告所涉無故侵入他人建築
物罪嫌,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6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高郁茹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6  日               書記官 鍾宜津附表




編號 侵入時間 1 113年10月30日23時23分至同日10月31日0時21分許 2 113年11月2日0時41分至同日11月2日2時17分許 3 113年11月4日23時30分至同日11月5日0時12分許 4 113年11月5日22時34分至同日11月5日23時49分許 5 113年11月7日22時40分至同日11月8日0時26分許 6 113年11月11日22時48分至同日11月12日0時17分許 7 113年11月12日22時54分至同日11月12日23時52分許 8 113年11月13日22時28分至同日11月14日0時14分許 9 113年11月14日23時46分至同日11月15日0時3分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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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