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性隱私及不實性影像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易字,114年度,1091號
CHDM,114,易,1091,202510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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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4年度易字第1091號
公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蘇資閔


上列被告因妨害性隱私及不實性影像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
114年度偵字第1424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蘇資閔基於無故攝錄他人性影像之犯意
,於民國114年5月4日20時37分許,在彰化縣○○市○○路0號即
彰化火車站月台電梯內,持手機靠近身著短裙之A2N00B1140
16(真實姓名年籍詳卷,下稱甲女)身後進行拍攝,拍攝竊錄
到甲女大腿內側、裙底等身體隱私部位即客觀上足以引起性
欲或羞恥之性影像,並妨害甲女之性隱私。因認被告涉犯刑
法第319條之1第1項之無故攝錄他人性影像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
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且該判決
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 條
第3款及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案甲女告訴被告攝錄隱私部位案件,檢察官起訴書
認被告係觸犯刑法第319條之1第1項之無故攝錄他人性影像
罪,依同法第319條之6須告訴乃論。茲據甲女撤回告訴,有
刑事撤回告訴狀在卷可查(本院卷第39頁),依照首開說明
,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吳宗穎提起公訴,檢察官林家瑜到庭執行職務。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高郁茹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   日



               書記官 鍾宜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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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