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易字第1021號
公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吳耀驊
選任辯護人 王捷拓律師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調院偵字
第11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一百一十四年九月十五日所為之一一四年度易字第一0二一
號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之裁定應予撤銷,依通常程
序審判。
理 由
一、按除被告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
徒刑之罪或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以外之罪,被告於準備
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審判長得告知簡式審判程
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辯護人、代理人及輔佐人之意見後
,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又法院為前項裁定後,認為有不
得或不宜者,應撤銷原裁定,依通常程序審判,刑事訴訟法
第273條之1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前於本院準備程序進行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
,經受命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及被告
及其辯護人之意見後,於民國114年9月15日裁定由受命法官
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茲因發現案件有不宜行簡式審判程
序之情事,依上開規定,自應撤銷簡式審判程序,依通常程
序審判。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273條之1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7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楊陵萍 法 官 林慧欣 法 官 熊霈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7 日 書記官 楊蕎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