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易字,114年度,1018號
CHDM,114,易,1018,20251031,2

1/1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易字第1018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江彥龍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114年9月4
日第一審判決(114年度易字第1018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江彥龍應於本裁定送達後柒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
  理 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
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上
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
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原審法院
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權已
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62條
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上訴人即被告江彥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不服本院114年度易字第1018號第一審判決,於民國114年9
月11日收受判決,並於同年10月1日提起上訴,經核其上訴
書未敘述上訴理由,逾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仍未補提具體理
由,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項之規定,命上訴人於本裁
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上訴理由。逾期未補正者,即裁定駁回
上訴。
三、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361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1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高郁茹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鍾宜津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