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撤銷緩刑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撤緩字,114年度,79號
CHDM,114,撤緩,79,20251031,1

1/1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撤緩字第79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蘇清枝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妨害秩序案件,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114
年度執聲字第89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蘇清枝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 由
一、聲請意旨詳如附件聲請書。
二、緩刑宣告,得斟酌情形,命犯罪行為人向被害人支付相當數
額之財產或非財產上之損害賠償,或命行為為為預防再犯所
為之必要命令,若違反此一負擔情節重大者,足認原宣告之
緩刑難收其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者,得撤銷其宣
告,刑法第75條之1第1項第4款、第74條第2項第3款、第8款
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
 ㈠如附件聲請書所記載之判決情形,有判決書、調解筆錄及法
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至為明確,而堪認定。
 ㈡受刑人提出書狀,並於本院訊問時自述:我已經依據調解
容,完成清除60%,但因新廠房仍未建設完成,尚無從搬遷
,為保障公司職員去處,所以未能全部拆除系爭廠房,對撤
銷緩刑沒有意見等語。
 ㈢另被害人之代理人於本院訊問程序表示:我們已經跟被告
調解協議,不可能延展等語。
 ㈣本院認為,受刑人與被害人成立調解時,就應該要仔細評估
履行的能力,受刑人尚有40%並未履行,且短時間內亦無履
行之可能,受刑人違反上開負擔情節重大,足認原宣告之緩
刑難收其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本件聲請有理由
受刑人之緩刑宣告應予撤銷
四、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6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1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德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陳孟君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