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裁定單獨宣告沒收(智慧財產案件)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單聲沒字,114年度,53號
CHDM,114,單聲沒,53,202510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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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單聲沒字第53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趙國宏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3年
度執聲沒字第14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品,均沒收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趙國宏前因商標法案件,經臺灣彰化地
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3年度偵字第12878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
。扣案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仿冒蠟筆小新腳踏墊1件,屬侵害
商標權之物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編號2
所示新臺幣5000元為犯罪所得,且屬於犯罪行為人所有,爰
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又侵害商標權、證
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
與否,沒收之,刑法第40條第2項、商標法第98條定有明文
。檢察官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刑法第38條第2項
、第3項之物及第38條之1第1項、第2項之犯罪所得,得單獨
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亦有明定。
三、經查:被告違反商標法之犯行,業經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
察官以113年度偵字第12878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扣案如附
表所示之物,為被告所販賣之仿冒商品及主動交付以供查扣
之犯罪所得,業據被告於警詢、偵查中供承不諱,並有臺灣
彰化地方檢察署扣押物品清單、刑事警察局智慧財產權偵查
大隊扣押物品清單、相關鑑識報告附卷可參,故檢察官聲請
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依刑法第40條第2項、第3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0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梁義順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自收受之日起10日內,表明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0  日               書記官 陳文俊 附表
編號 扣押仿冒物品數量 1 仿冒蠟筆小新腳踏墊1件 2 贓款新臺幣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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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