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裁定單獨宣告沒收(智慧財產案件)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單聲沒字,114年度,51號
CHDM,114,單聲沒,51,202510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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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單聲沒字第51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浚瑋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著作權法等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
4年度執聲沒字第13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黃浚瑋因違反著作權法等案件,前經臺
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下稱彰化地檢署)以112年度調偵
字第900號(聲請書誤載為112年度偵字第11449號)為緩起訴
處分確定。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係侵害商標權之物品,爰
依商標法第98條、第40條第2項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
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
項定有明文。再按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
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復為商標
法第98條所明定。
三、經查,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等案件,經彰化地檢署檢察官以
112年度調偵字第900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有上開緩起訴處
分書及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憑。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係
侵害商標權人商標權之仿冒商品等情,業據被告於偵查中供
承不諱,並有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刑事大隊搜索
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鑑定意見書在卷可參,揆諸前
揭法律規定,檢察官之聲請自屬有據,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4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陳建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4  日                 書記官 林明俊 附表:
編號 扣案物品名稱及數量 備註 1 仿冒任天堂GAME BOY遊戲機85台 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扣押物品清單(112大保58) 2 仿冒任天堂GAME BOY遊戲機1台(員警蒐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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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