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裁定單獨宣告沒收(智慧財產案件)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單聲沒字,114年度,46號
CHDM,114,單聲沒,46,202510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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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單聲沒字第46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許雅婷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113年度偵字第8371號),
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4年度執聲沒字第12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物品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許雅婷因違反商標法案件,業經臺灣彰
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3年度偵字第8371號為緩起訴處分
確定,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屬侵害商標權之仿冒商品,爰
依商標法第98條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
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商標法第98條定有明文。
次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第38條第2
項、第3項之物、第38條之1第1項、第2項之犯罪所得,因事
實上或法律上原因未能追訴犯罪行為人之犯罪或判決有罪者
,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第3項亦有明定。
三、經查,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
官以113年度偵字第8371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緩起訴期間
屆滿未經撤銷等情,有上開緩起訴處分書、法院前案紀錄表
在卷可憑。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鑑定後屬侵害商標權人
商標權之仿冒商品等情,有鑑定報告書在卷可佐,堪認上開
扣案物係侵害商標權之物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應
依商標法第98條規定,宣告沒收。綜上,本件聲請為有理由
,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7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張亦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7  日               書記官 蔡忻彤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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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