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單禁沒字第186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游文明
(現於法務部○○○○○○○○○○○執行中)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4年度戒毒偵
字第139、140號),聲請裁定沒收違禁物(114年度聲沒字第171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壹包(驗餘淨重零點壹零捌伍公克),
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
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
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游文明涉嫌施用毒品案件,業經臺灣彰
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4年度戒毒偵字第139、140號為不
起訴處分確定。該案查扣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包,經送驗
檢驗出第一級毒品海洛因(送驗淨重0.1148公克,驗餘淨重
0.1085公克),有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出具之鑑驗書在卷
可稽,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款規定之第一級
毒品,應聲請宣告沒收銷燬之。
三、經核並無不合,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第18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0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王素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0 日 書記官 王心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