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單禁沒字第184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許峻瑋
上列聲請人因聲請裁定宣告沒收違禁物案件(114年度聲沒字第1
34號、114年度毒偵緝字第19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有第二級毒品異丙帕酯1瓶(含外包裝瓶壹個,驗餘重量
為壹點壹捌貳捌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許峻瑋所涉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案件,經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4年度毒偵緝字第1
93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而查扣之第二級毒品異丙帕酯1瓶
(驗餘重量為1.1828公克),因屬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宣告
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並得單獨宣
告沒收,此觀刑法第38條第1 項及同法第40條第2 項之規定
即明;又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
,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亦有
明定。
三、經查,被告所涉施用第一、二級毒品案件,經臺灣彰化地方
檢察署檢察官以114年度毒偵緝字第191、192、193號為不起
訴處分確定之事實,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法院前案紀錄表
各1 份在卷可稽。又扣案之菸油1瓶,經送往欣生生物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鑑驗後,檢驗出含有第二級毒品異丙帕酯成分
(驗餘重量為1.1828公克),此有該公司於民國114年4月16
日出具之成分鑑定報告1紙附卷可佐(見毒偵緝卷第37頁)
,足認上開扣案物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 條第2 項第2 款
規定之第二級毒品,屬違禁物無訛。揆諸前揭說明,本件聲
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又其外包裝瓶已用於包裹上開毒品
,難以與毒品完全析離,應一併沒收銷燬之。至鑑驗用罄部
分,既已滅失,此部分自無庸宣告沒收銷燬之,併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
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0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許家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0 日 書 記 官 魏巧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