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裁定沒收違禁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單禁沒字,114年度,171號
CHDM,114,單禁沒,171,202510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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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單禁沒字第171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明倫


林昭敏


上列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案件(114年度聲沒字第163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陳明倫林昭敏(下稱被告2人)所涉違
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因被告2人死亡,業經臺灣
彰化地方檢察署(下稱彰化地檢署)檢察官以114年度偵字
第10752、10753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而扣案如附表所示之
物均為違禁物,此有內政部刑事警察局114年6月27日刑理字
第1146055075號、114年7月17日刑理字第1146062219號鑑定
書在卷可佐,爰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規定,聲
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或專
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2人所涉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業經
彰化地檢署檢察官以以114年度偵字第10752、10753號為不
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有該不起訴處分書及法院前案紀錄表附
卷可稽。而上開案件扣案如附表所示槍枝、子彈,經送內政
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鑑驗結果,認均具殺傷力,有附表所示
之鑑定書在卷可佐,足認上開物品均係屬違禁物無訛,不問
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應沒收之。聲請人就此部分聲請單獨
宣告沒收,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
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6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陳建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6  日                 書記官 林明俊附表:
編號 扣案物名稱及數量 鑑定結果 鑑定報告 1 手槍1支(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 認係非制式手槍,認具殺傷力。 內政部刑事警察局114年6月27日刑理字第1146055075號 2 非制式子彈4顆 認均係非制式子彈,由口徑9mm制式中央底火空包彈組合直徑約8.9mm金屬彈頭而成,認具殺傷力。 同上 3 手槍1支(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不含彈匣) 認係非制式手槍,認具殺傷力。 內政部刑事警察局114年7月17日刑理字第114606221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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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