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裁定沒收違禁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單禁沒字,114年度,159號
CHDM,114,單禁沒,159,202510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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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單禁沒字第159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順良



(另案於法務部○○○○○○○○○○○執行中)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3年度偵字第1
2028號),聲請裁定沒收銷燬違禁物(114年度聲沒字第146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及其包裝袋均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陳順良(下稱被告)前因違反毒品危害
防制條例案件,業經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下稱彰化地檢署
)檢察官以113年度偵字第12028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扣案
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包(毛重0.16公克,驗餘為殘渣袋1只
)、殘渣袋1只經送驗,結果均檢出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均
屬違禁物,爰依刑法第38條第1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
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並得單獨宣
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
查獲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
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揭

三、經查:
 ㈠被告前因持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案件,因犯罪嫌疑不足,經
彰化地檢署檢察官以113年度偵字第12028號為不起訴處分確
定在案,此有前開不起訴處分書、法院前案紀錄表各1份附
卷可憑。
 ㈡本案扣得如附表編號1至2所示之物,經送鑑驗結果,均檢出
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有如附表所示之鑑驗書在卷可稽,
堪認扣案物均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款之第一
級毒品海洛因,為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自應
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沒收銷燬之。
另盛裝上開海洛因之包裝袋仍會殘留微量毒品,而無法將之
完全析離,是該包裝袋應視同毒品,併予沒收銷燬;至上開
毒品因鑑驗而耗用部分既已滅失,爰不另宣告沒收銷燬,附
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
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7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熊霈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7  日               書記官 楊蕎甄  【附表】
編號 扣押物品名稱數量 鑑定結果 卷證出處 1 海洛因1包(含外包裝袋) 檢品編號:B0000000(編號1),檢品外觀:白色粉末,送驗數量0.0043公克(淨重),驗餘數量:殘渣袋乙只,檢出第一級毒品海洛因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13年8月9日 草療鑑字第1130800014號鑑驗書(彰化地檢署113年度偵字第12028號卷第163頁) 2 殘渣袋1只 檢品編號:B0000000,檢品外觀:殘渣袋,送驗數量:乙只,驗餘數量:乙只,檢出第一級毒品海洛因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13年8月9日 草療鑑字第1130800014號鑑驗書(彰化地檢署113年度偵字第12028號卷第163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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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