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重詐欺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原訴字,114年度,19號
CHDM,114,原訴,19,202510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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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原訴字第19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楊育豪



選任辯護人 張雅婷律師
陳亮佑律師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加重詐欺等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14年6
月27日114年度原訴字第19號第一審刑事判決,提起上訴,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一、按依刑事訴訟法第350條、第361條、第362條規定,不服地
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須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
具體理由,為上訴必備之程式。倘所提出之書狀未敘述上訴
理由,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第一審法院
。第一審法院經形式審查,認逾期未補提上訴理由者,應定
期間先命補正,逾期未補正者,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
應以裁定駁回(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892、3894號裁判
意旨參照)。
二、經查,本件上訴人即被告楊育豪(下稱被告)因加重詐欺等
案件,不服本院民國114年6月27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而被
告於114年7月23日提起上訴,惟未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
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經本院依刑事訴訟法
第361條第3項規定於114年9月11日命其於補正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正上訴理由書,該裁定於114年9月17日合法送達於辯
護人、於114年9月19日寄存在被告住所地之桃園市政府警察
平鎮分局建安派出所,於000年0月00日生合法送達效力,
有本院送達證書及裁定在卷可稽,惟被告逾限迄今仍未補
上訴理由,揆諸前揭說明,被告之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
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362條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2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許家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2  日                書 記 官 魏巧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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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