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4年度原交簡字第30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徐秀玲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4
年度偵字第2101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徐秀玲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以上而駕駛動力
交通工具,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
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除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犯罪事
實欄一第2行有關「飲用酒類後,仍於同日」之記載,應補
充為「飲用含有酒精成分之保力達飲品若干後,已達不能安
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之程度,竟仍基於酒後不能安全駕駛動
力交通工具而駕駛之犯意,旋於同日」;及同犯罪事實欄一
第4至5行有關「與陳家淳駕駛之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
客車發生碰撞」之記載,應補充更正為「停等紅燈時,遭陳
家淳所駕駛之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自後追撞」外
,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
二、所犯法條及刑之酌科:
㈠、核被告徐秀玲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前段之
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以上而駕駛動力交通工
具罪。
㈡、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⒈前未有任何犯罪科刑
紀錄,素行良好,有法院前案紀錄表1紙在卷可考;⒉飲用酒
類已達不能安全駕駛之程度後,猶率然駕駛自用小客車上路
,漠視公權力及往來人車生命、身體、財產安全,所為殊非
可取;⒊犯後業已坦承犯行,態度尚稱良好,於本案中雖有
肇事,然係於停等紅燈時遭他車自後追撞,尚非可歸責於被
告,本案所生危害程度應非至鉅;⒋犯罪之動機、目的、駕
駛之車輛種類、行駛之道路種類、為警測得其每公升0.26毫
克之吐氣酒精濃度值,及其自述高職肄業之智識程度、從事
服務業、小康之經濟狀況(參被告警詢筆錄受詢問人欄之記
載)等一切情狀,而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 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 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本案經檢察官高如應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五、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書送達後20日內,經本庭向 本院管轄第二審之合議庭提起上訴(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9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簡仲頤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表明上訴理由,向本庭提起上訴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9 日 書記官 林曉汾【附件】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4年度偵字第21013號 被 告 徐秀玲 女 46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彰化縣○○鄉○○路00號 居彰化縣○○鎮○○路000號0樓之0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徐秀玲自民國114年9月13日3時許起,在彰化縣○○鎮○○路000 號0樓之0居處內,飲用酒類後,仍於同日9時46分前某時許 ,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上路。嗣於同日9時4 6分許,行經彰化縣○○鎮○○路0段000號前,與陳家淳駕駛之 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發生碰撞(無人受傷),於 同日10時17分許,經警對其施以吐氣所含酒精濃度測試,結 果達每公升0.26毫克。
二、案經彰化縣警察局和美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
(一)被告徐秀玲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自白。
(二)證人陳家淳於警詢時之證述。
(三)彰化縣警察局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酒精測定紀錄表。(四)公路監理電子閘門系統、車輛詳細資料報表、道路交通事故 現場圖、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㈠㈡、現場與車損照片、 彰化縣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影本。二、所犯法條: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公共危險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3 日 檢 察 官 高如應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4 日 書 記 官 葉瑞芩【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0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 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 能安全駕駛。
三、尿液或血液所含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或其代謝物 達行政院公告之品項及濃度值以上。
四、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施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 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