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交重附民字第10號
原 告 曹凱閔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曹永崑
原 告 曹承澔
兼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湯筑鈞
原 告 洪柔蘋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張績寶律師
被 告 蕭孟滇
訴訟代理人 鄭智文律師
參 加 人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金泉
訴訟代理人 李宗炎律師
上列被告因過失致重傷害案件(113年度交易字第829號),經原
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
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
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0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余仕明
法 官 林怡君
法 官 張亦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0 日
書記官 蔡忻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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