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危險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交訴字,114年度,65號
CHDM,114,交訴,65,20251015,1

1/1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交訴字第65號
公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呂芳杰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 由
一、本件被告呂芳杰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
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
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
之意見後,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5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 余仕明                法   官 張亦忱                法   官 許家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5  日                書 記 官 魏巧雯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