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交簡附民字,114年度,135號
CHDM,114,交簡附民,135,20251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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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交簡附民字第135號
原 告 蔡銘倫


被 告 陳成淵
上列被告因本院114年度交簡字第1720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
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
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
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0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 楊陵萍
法 官 林慧欣
法 官 李欣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0 日
書 記 官 許喻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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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