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危險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交簡字,114年度,1704號
CHDM,114,交簡,1704,20251020,1

1/1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4年度交簡字第1704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JITKONGSEE SUWIT中文姓名:書偉,泰國籍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11
4年度速偵字第85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JITKONGSEE SUWIT中文姓名:書偉)犯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
工具罪,處有期徒刑2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
。緩刑2年,並應於判決確定之日起1年內,支付公庫新臺幣3萬
元。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如附件臺灣彰
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被告JITKONGSEE SUWIT中文姓名:書偉)未曾因故意犯罪
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法院前案紀錄表附卷可參,其
因一時失慮致罹刑章,而騎乘微型電動二輪車之犯罪情節尚
屬輕微,且為外籍移工,法治觀念較為不足,堪信經此偵審
過程之教訓後,當能知所警惕,而無再犯之虞,因認被告所
受刑之宣告,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依刑法第74條第1項第1
款、第2項第4款規定,宣告緩刑2年,並命應於判決確定之
日起1年內,支付公庫新臺幣3萬元,以勵自新。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 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本案經檢察官黃智炫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0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徐啓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表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起上訴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0  日               書記官 顏麗芸附錄論罪科刑條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30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 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 能安全駕駛。
三、尿液或血液所含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或其代謝物 達行政院公告之品項及濃度值以上。
四、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施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 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2百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百萬元以下罰金。
曾犯本條或陸海空軍刑法第54條之罪,經有罪判決確定或經緩起訴處分確定,於十年內再犯第1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5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3百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2百萬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4年度速偵字第852號  被   告 JITKONGSEE SUWIT            (中文姓名:書偉,泰國籍)            男 27歲(民國00年【西元0000年】   0月0日生)            在中華民國境內聯絡地址:彰化縣○○市○○路000號            護照號碼:MM0000000號            外來人口統一證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JITKONGSEE SUWIT自民國114年9月6日23時許起至翌(7)日 0時許止,在彰化縣○○市○○路000號之公司宿舍,飲用酒類後 ,仍於114年9月7日0時15分許,騎乘車牌號碼0000000號微 型電動二輪車上路。嗣於同日0時30分許,行經彰化縣○○市○ ○路000號前時,因安全帽帶未扣,為警攔查,發現其身上散 發酒味,並於同日0時42分許,對其施以吐氣所含酒精濃度 測試,結果達每公升0.69毫克。
二、案經彰化縣警察局彰化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
(一)被告JITKONGSEE SUWIT於警詢時及偵查中之自白。



(二)彰化縣警察局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酒精測定紀錄表。(三)彰化縣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影本、車 輛詳細資料報表。
二、所犯法條: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公共危險罪嫌。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3  日              檢 察 官 黃 智 炫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