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危險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交簡字,114年度,1651號
CHDM,114,交簡,1651,202510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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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4年度交簡字第1651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謝坤霖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4
年度速偵字第87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謝坤霖犯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
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
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本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具狀向本院 提出上訴(須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本案經檢察官陳顗安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7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張亦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件判決,應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7  日               書記官 蔡忻彤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 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 能安全駕駛。
三、尿液或血液所含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或其代謝物 達行政院公告之品項及濃度值以上。
四、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施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 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附件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4年度速偵字第879號  被   告 謝坤霖 男 54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彰化縣○○鄉○○路路○段0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謝坤霖於民國114年9月4日16時許,在彰化縣芳苑鄉「漁民 廣場」,飲用酒類後,仍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 機車上路。嗣於同日17時27分許,行經彰化縣芳苑鄉台61線 橋下道路橋墩P056號前,因行車不穩,為警攔查,發現其身 上散發酒味,並對其施以吐氣所含酒精濃度測試,結果達每 公升0.53毫克。
二、案經彰化縣警察局芳苑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
(一)被告謝坤霖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自白。
(二)彰化縣警察局芳苑分局芳苑派出所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酒 精測定紀錄表。
(三)彰化縣○○○○○○○道路○○○○○○○○○○○○○號查詢機車車籍。二、所犯法條: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公共危險罪嫌。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6  日               檢 察 官 陳 顗 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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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