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危險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交簡字,114年度,1624號
CHDM,114,交簡,1624,20251009,1

1/1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4年度交簡字第1624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黄品澤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4
年度速偵字第90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黄品澤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以上而駕駛動力
交通工具,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
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除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犯罪
實欄一第2行有關「飲用酒類後」之記載,應補充為「飲用
酒類若干後,已達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之程度,竟基
於酒後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之犯意」外,其餘
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所犯法條及刑之酌科:
㈠、核被告黄品澤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前段之
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以上而駕駛動力交通工
具罪。 
㈡、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⒈前未有任何犯罪科刑
紀錄,素行尚稱良好,有其之法院前案紀錄表1紙在卷可考
;⒉飲用酒類已達不能安全駕駛之程度後,猶率然騎乘普通
重型機車上路,漠視公權力及往來人車生命、身體、財產安
全,所為殊非可取;⒊犯後已坦承犯行,態度尚稱良好,於
本案中幸亦未實際肇事造成人員傷亡結果,所生危害程度尚
非至為嚴重;⒋犯罪之動機、目的、騎乘之車輛種類、行駛
之道路種類、為警測得其每公升0.67毫克之吐氣酒精濃度值
,及其自述高職畢業之智識程度、從事裝潢業、勉持之經濟
狀況(參被告警詢筆錄受詢問人欄之記載)等一切情狀,而
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 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本案經檢察官楊聰輝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五、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書送達後20日內,經本庭向  本院管轄第二審之合議庭提起上訴(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9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簡仲頤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表明上訴理由,向本庭提起上訴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9   日                書記官 林曉汾【附件】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4年度速偵字第901號  被   告 黄品澤 男 38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彰化縣○○鄉○○路00號            居彰化縣○○市○○路0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黄品澤自民國114年9月15日1、2時許起至同日3時許止,在 彰化縣彰化市曉陽路友人住處樓下,飲用酒類後,仍騎乘車 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上路。嗣於同日3時37分許 ,行經彰化縣○○市○○路000號前,因未打方向燈,為警在彰 化縣○○市○○路000號前攔查,發現其身上散發酒味,於同日4 時2分許,對其施以吐氣所含酒精濃度測試,結果達每公升0 .67毫克。
二、案經彰化縣警察局彰化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
(一)被告黄品澤於警詢時及偵查中之自白。
(二)彰化縣警察局公共危險案酒精測定紀錄表。(三)警方密錄器畫面擷圖照片、彰化縣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 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影本、證號查詢機車駕駛人、車號查詢 機車車籍。
二、所犯法條: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公共危險罪嫌。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3  日               檢 察 官 楊聰輝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4   日



               書 記 官 王瑞彬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0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 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 能安全駕駛。
三、尿液或血液所含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或其代謝物 達行政院公告之品項及濃度值以上。
四、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施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