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失傷害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交易字,114年度,562號
CHDM,114,交易,562,202510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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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4年度交易字第562號
公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朱秀香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偵字第1
121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朱秀香未領有合格駕駛執照,於民國11
3年12月14日中午12時5分許,騎乘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
重型機車,行經彰化縣○○鄉○○路000○0號附近西側路旁時,
本應依遵行之方向行駛,且在未劃設慢車道之雙向二車道行
駛時,應在遵行車道內行駛,然依當時情形,並無不能注意
之情事,竟貿然往北逆向斜穿該路段行駛,適告訴人何彥伶
騎乘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沿00路由北往南行駛
至該處,兩車遂發生碰撞,雙方皆人、車倒地,致告訴人受
有下背部挫傷、左側手部擦傷及右側小腿擦傷等傷害,因認
被告所為,係涉犯刑法第284條前段過失傷害罪嫌,又被告
無合格駕駛執照,竟駕駛車輛因而致人受傷,請依道路交通
管理處罰條例第86條第1項之規定酌情加重其刑等語。
二、按起訴之程序違背規定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
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1款、第307條分別定
有明文。告訴乃論之罪,於偵查中撤回告訴者,應為不起訴
處分;如應不起訴而起訴者,其起訴之程序即屬違背規定,
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最高法院82年度台非字第380號
判決意旨參照)。又所謂「起訴」,係指案件繫屬於法院之
日而言(最高法院81年度台上字第876號判決意旨參照)。
而提起公訴,應由檢察官向管轄法院提出起訴書為之;起訴
時,應將卷宗及證物一併送交法院,刑事訴訟法第264條第1
項、第3項規定甚明。是檢察官所為之起訴或不起訴處分,
雖經對外表示即屬有效,製作書類之程式問題,不影響終結
偵查之效力;惟起訴書之送達或公告,固生「終結偵查」之
效力,然所謂之「起訴」,仍須向管轄法院提出起訴書,始
足當之,否則法院本於不告不理之原則,縱檢察官已作成起
訴書,但於送至法院前,既尚未向法院為提起公訴之表示,
此段偵查終結後至案件實際繫屬法院前之期間,其追訴權仍
屬未行使,追訴權時效應繼續進行,須待起訴書及相關卷證
送至法院後,始符上開提起公訴之規定而產生訴訟繫屬及訴
訟關係。是以告訴乃論之罪,於偵查中經告訴人撤回其告訴
者,如檢察官疏未注意而起訴者,即屬刑事訴訟法第303條
第1款「起訴之程序違背規定」之情形;另於檢察官偵查終
結後繫屬於法院前,告訴人始具狀撤回告訴者,由於案件繫
屬於法院時已欠缺訴追條件,仍屬起訴之程序違背規定,法
院均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三、經查告訴人因被告本件過失傷害之犯行,對被告提出告訴,
經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下稱彰化地檢署)檢察官偵查後,
以被告涉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而向本院提起
公訴。又依同法第287條前段之規定,該罪屬告訴乃論之罪
彰化地檢署檢察官雖於114年9月12日偵查終結完成製作起
訴書,並於114年9月15日公告而生效,有臺灣彰化地方檢察
署114年度偵字第11215號卷面所蓋之公告戳章所載日期可證
。嗣經該署書記官於114年9月16日製作正本,惟迄於114年1
0月3日始移送繫屬於本院,有本件起訴書及彰化地檢署114
年10月2日彰檢名悅114偵11215字第1149053634號函上所蓋
本院收案章戳等資料在卷足參。然告訴人於本件起訴繫屬於
本院前,與被告已於114年9月24日於彰化縣大村調解委員
會調解成立,有彰化縣大村調解委員會調解書為憑(見偵
卷第105頁),並於114年9月25日提出「聲請撤回告訴狀」1
紙至彰化地檢署(見偵卷第103頁,其上有承辦檢察事務官
加蓋114年9月25日圓戳章)。則依前開說明,本件告訴人
於114年9月25日撤回告訴在先,而本件於同年10月3日始起
訴繫屬本院。是本件起訴欠缺告訴之訴訟條件,其公訴並不
合法,起訴之程序自屬違背規定,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公
訴不受理判決之諭知。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1款、第307條,判決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0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李欣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0  日



                書記官 吳育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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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